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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章程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形象美学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Image Aesthetics AssociationCI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热心形象美学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形象美学专业交流平台,注册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协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内地开展活动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 “开放、包容、创新、利他” 的理念,以 “引领美学新发展,共筑美好新生态” 为口号,联合广大形象美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共享行业资源,促进合作共赢,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链,致力于推动形象美学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美育事业进步。

第四条 协会愿景

打造中国形象美学领域最有温度的服务平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公益服务内容

1.组织形象美学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前沿理论与实践经验,每年举办行业沙龙及年度行业交流大会。

2.提供全方位的线上线下形象美学专业公益培训,助力行业人才技能提升。

3.建设完善的行业人才库,为会员企业及求职人员提供的职业发展咨询、就业指导与人才推荐服务,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4.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与认证服务,为从业者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5.指导和举办全国性形象设计赛事,制定赛事标准和流程,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6.发起形象美学行业高峰论坛,促进产业联动与商业公益落地,赋能百业发展。

7.加强与国际形象美学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拓宽行业国际视野,推动中外美学文化交流。

8.为美业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支持,包括优质供应链整合、创意视觉呈现、活动策划执行等创业服务,助力创业者实现品牌升级与社会价值创造。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类别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以自愿申请方式加入。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热爱形象美学事业的从业者、爱好者及准创业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业素养。

单位会员:在形象美学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合法注册单位,致力于推动行业发展。

第八条 会员申请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合法注册文件)。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纳入协会会员管理体系。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公益服务与资源共享权益,包括参加公益培训、行业沙龙、年度交流大会等活动。

2.获得协会人才库的职业发展支持与就业推荐服务。

3.参与协会组织的赛事、学术研讨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活动规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公益事业发展。

3.向协会反馈行业信息与需求,共同推动形象美学行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最高权力机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工作报告、决定协会重大公益事项等。

第十二条 执行机构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公益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对协会的公益活动开展、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确保协会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来源

1.发起单位及会员的公益捐赠。

2.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公益资助。

3.合法的公益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的公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

全部资产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业务范围,包括学术交流、公益培训、行业赛事、人才服务、创业支持等活动支出。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使用公开透明,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公益资产。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

协会定期编制财务公益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修改提议

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或不少于五分之一的会员代表提出提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

章程修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终止条件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产处理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全部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合规声明

协会在内地开展活动时,严格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接受公安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

2024年2月1日